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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6 13:40:47 来源:互联网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持续做好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农牧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日

 

  湖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

 

  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对策,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各地要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建设,组织开展疫病净化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主要疫病监测。要巩固羊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成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湖北省羊布鲁氏菌病净化评估方案》,为持续抓好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达标升级提供指导。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调查相结合。各地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对监测发现的疫病变化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的发生发展趋势。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要及时开展紧急调查监测工作: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地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无疫小区,推进布鲁氏菌病区域化建设;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的利用。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省、市(州)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创造条件提升动物病原学监测手段和能力,力争到2025年有60%以上的县级兽医实验室开展病原学监测。

 

  三、任务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协调指导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抓好落实,适时组织全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评估,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此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省主要动物疫病专项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实验室或单独对部分重点区域有关疫病进行抽检。

 

  (二)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疫情预警预报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开展重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引导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养殖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等无疫小区建设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开展羊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考核评估,推进区域净化达标升级。加强对已授权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兼顾其他流行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辖区内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点做好病原学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组织开展疫苗的免疫效果评估工作。必要时,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实验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单独对部分重点区域有关疫病进行抽检。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指导有意愿的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简称“两场”)和无疫小区建设,积极申请“两场”或无疫小区考核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和省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动物疫病样品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在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涉及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样品送检时还必须同时上报调查和初步检测结果。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等手续。各地自行监测的样品需做好登记留样工作,以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定期抽样复检。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该平台实行逐级审核制,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填报,严格审核。信息上报实行“周报制”,县级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完成本周疫病信息报告上报和审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周一完成全省动物疫病信息审核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疫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底前将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报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农业农村厅。

 

  3.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以疫情快报方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后报至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前,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表和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4.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同时报送情况说明和监测原始数据,及时将阳性样品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5.承担常规监测任务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收集和整理本县(市、区)的监测数据,每半年将监测数据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梳理汇总,并形成分析总结报告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已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第三方实验室在“湖北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网络信息平台”上报检测结果,如发现非洲猪瘟疑似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二)监测信息反馈

 

  各地在按规定做好监测信息报告的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的采样场点,确保样品来源地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地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好经费支出执行工作,主要用于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可用于疫病监测和净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和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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