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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13:33:39 来源:互联网

2020年度,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737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90万元。其中12315分流转办6116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10万元;消协系统受理投诉126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0万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典型案例一:


食品过期不下架 投诉查实再挨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城东区某食品商店购买了5瓶酸奶,发现其中一瓶过期,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商店内有“顺天缘”牌荣耀面筋1袋、“海龙”牌川妹子调味面制食品2袋、“洁龙”牌美味520山椒鹌鹑蛋1袋均为过期食品,仍然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商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经营者给消费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没收过期食品。


案件点评:


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用后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此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过期食品只要流入市场,就会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形成危害风险。


  典型案例二:


销售假酒 害人又害己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消费者郭某在城东某商店购买6瓶“五粮液”,经消费者品尝后品感欠佳,怀疑是假酒,投诉至城东区市场监管局。


维权结果:


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城东区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查获被消费者退回的“五粮液”6瓶,经厂家辨认送检样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城东区某商店给消费者郭某退还购酒款项6600元,同时赔偿消费者6600元,共计13200元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商店依法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6瓶,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货值或服务金额三倍以下的赔偿。


典型案例三:


疫情期间乱涨价,罚的就是你!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I级应急响应期间,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中区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销售的55种蔬菜中有38种蔬菜的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批零幅度的40%-60%。


处理结果: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1级应急响应期间,扰乱民心、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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