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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0 11:28:08 来源:互联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全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依法督促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律要求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食品经营单位要督促从业人员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异常人员要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报所在社区疫情防控部门按规定处置。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均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食品安全管理员、单位第一责任人等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食品采购加工经营行为。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销售和加工制作行为,强化对食品粗加工、烹饪、贮存、配餐供餐、食品留样等环节过程管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承担为医院、方舱医院、隔离酒店、一线抗疫人员和志愿者集体用餐等重点人群集体供餐的食品经营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记录。不得供应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落实反食品浪费、餐饮具限塑要求,杜绝经营河豚鱼、野生动物等禁止食用的原料,不得提供违规散装酒、自泡酒,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不得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依法及时做好食品安全应急、消费者投诉、食品退换、召回、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等异常食品处置、舆情等重要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做好食品加工场所和环境消毒,确保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经营销售。

 

三、加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食品经营场所人员流动性强、密度大、环境卫生要求高。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要每天对就餐场所、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每天对网络订餐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清洁消毒,对食品盛放容器或包装进行封签。

 

四、加强库存和采购食品的查验。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对库存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盘点清查,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原辅料,严格执行采购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要求,保障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严禁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宰杀畜禽等动物,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进入餐饮服务场所接触及加工食品,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五、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三专、三证、四不”工作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主体要从购进、储存、加工、销售做到闭环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应具有“三证一码”。禁止食品经营者贮存、加工、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文件的进口冷链食品。

 

六、突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集体食堂、商超、批发市场等,以下同)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严禁有感冒、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严禁按规定需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严格落实个人卫生、餐厅消毒、公勺公筷等要求,避免交叉感染。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打湿或弄脏后应及时更换。要配备完好的洗手、干手设施及消毒液、洗手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规范洗手。

 

七、强化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有到期换证、停业、更换承租人、扩大经营范围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延续、补办,严禁无证经营(含试营业)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八、延长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因我省疫情防控原因,大部分体检机构无法正常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业务,导致因受疫情管控原因不能跨区外出的食品从业人员无法办理。在此期间,食品经营单位可引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含试工、实习等)到能办健康证的机构办理。如果属于以上无法办理的情形,食品经营单位应暂时停止安排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散装食品销售等)。原有从业人员所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青海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上述要求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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